目前各地或多或少存在使用错误的交通信号灯灯具情况,损害了交通信号的严肃性。
信号灯的组成不规范,使用复合灯。《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规定,机动车信号灯每组由红、黄、绿三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组成。同一方向红、黄、绿三色方向指示信号灯应为三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未设置LED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和LED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而在使用复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下,色盲、色弱等特殊慢行交通参与者无法通过几何位置分辨信号灯色而判断是否可以通行,一旦判断错误就易导致事故。
LED交通信号灯形状不正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对信号灯的形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均为圆形,但目前仍存在方形、矩形等异形机动车信号灯,以及手型、矩形等异形行人灯。在不满足国标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信号灯不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应,一旦发生事故,难以判定法律责任,给交警的执法工作带来隐患。同时,异形灯不利于外地交通参与者的正常识别与判断,加重操作负担,甚至影响通行效率。
未按条件设置信号灯。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对我国道路交叉口和路段上的信号灯安装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但目前部分城市仍存在未按条件设置LED交通信号灯情况。一是已达到设置交通信号灯条件的路口、路段未设置交通灯,大量交通流无序通过该路口、路段会引起交通冲突,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二是未达到设置交通信号灯条件的路口、路段设置了交通灯,该路口、路段由于交通流较少,过度安全反而导致了通行效率降低,同时容易增加闯红灯行为,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如图5中所示为已达到设置条件,但未设置交通信号灯,造成路口秩序混乱,交通安全水平低下。